为主动储备高素质优秀人才,引导在台湾高校学习进修的大陆籍优秀研究生毕业后来松山湖(生态园)创新创业,促进两岸人才交流合作,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专门设立“松山湖(生态园)松源助学金”。为规范资金发放和管理,依据管委会有关人才政策和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在台湾知名高校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所学专业与松山湖(生态园)产业方向紧密相关的大陆籍优秀学生。
二、资金来源
松山湖(生态园)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款。
三、管理机构
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委托人才办和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对资金进行管理。
四、助学金额及安排
(一)助学金实施时间。计划实施五届,每年一届,每届最多资助10人。
(二)助学金额度。硕士生每人每学年20万元新台币或等值人民币,博士生每人每学年30万元新台币或等值人民币。
(三)资助年限。原则上支持学生完成本阶段学业。按照台湾地区学制,硕士生至多资助4年,前2年全额资助,第3年以后金额减半;博士生至多资助7年,前4年全额资助,第5年以后金额减半。硕士生毕业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如需助学金资助,需另行申请。
五、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本助学金:
(一)在大陆院校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
(二)在台湾高校就读的专业方向为电子、通信、微电子、生物技术等与松山湖(生态园)产业方向紧密相关的学科;
(三)品行端正,学习勤奋,诚实守信;
(四)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五)毕业后必须到松山湖(生态园)工作。
六、合作助学院校范围
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的台湾地区知名高等院校。
七、评选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之初,由合作方台湾高校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申报,进行初次遴选,将初选名单提交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负责收集名单并核实相关情况,保证资料准确,提出初审意见;松山湖人才办根据财政管理等有关规定,参考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的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二)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审定助学申请,确定拟发放助学金的人员名单,并对外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助学金发放名单函送台湾合作高校或其委托机构。
八、资金发放
(一)助学金计划实施期间,每学年第一学期,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与校方或其委托机构、受资助学生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合同》,约定三方权利义务,确保助学金用到实处,发挥作用。
(二)合同签订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按合同约定将助学金汇至受资助学生的指定账户。
九、相关各方的义务
(一)受资助学生的义务。在校学习期间,受资助学生应根据资助方的安排到松山湖(生态园)实习,每学年不少于一个月。毕业后,受资助的硕士生必须在松山湖(生态园)或在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推荐的单位工作至少1年,博士生在松山湖(生态园)或在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推荐的单位工作至少2年(以劳动合同为准)。
(二)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的义务。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代表管委会履行以下义务:
1、妥善安排受资助学生实习期间的相关生活事宜。原则上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及基本食宿费用由实习单位承担,若实习单位不愿承担此笔费用,从培养学生角度出发,由管委会承担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及基本食宿费用。
2、受资助学生毕业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结合学生的专业方向,向其推荐就业单位。
(三)合作方台湾高校或其委托机构的义务。
1、按照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报,并做好初次遴选。
2、跟踪受资助学生的学业和品行表现,定期反馈给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如受资助学生发生重大变故,应及时向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反馈相关信息。
3、在学生实习期间,指派一名指导教师或行政人员不定期走访,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协助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十、助学金审核与管理
(一)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负责协调对接台湾高校或其委托单位,核实申请资助学生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三方合作协议签订,协调安排实习和就业单位推荐,做好相关各方的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人才办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安排助学金预算,办理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松山湖(生态园)财政分局负责与人才办共同安排助学金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及时发放资金。
十一、资金监管
(一)助学金纳入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单向设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二)松山湖(生态园)财政分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与人才办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
十二、存档管理
做好每年助学金评审的归档管理工作。人才办和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做好相关资料保管工作。
十三、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松山湖(生态园)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大陆赴台留学生。如助学金收到企业捐赠,则相应修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
(三)本办法(修订版)有效期沿用原办法有效期,即2018年 11月10日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