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松山湖(生態園)(以下簡稱園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園區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對園區引進港澳創新創業青年人才的扶持作用,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園區相關規定,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中的人才發展資金安排,納入園區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於園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的創業啟動資金資助、辦公場地及住房租金補貼、培訓及參展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創業投資機構對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投資進行補貼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園區人才工作局。園區人才工作局及其他相關業務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園區管委會相關規定,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範圍、條件與標準
第四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創新創業項目為核心依法設立,工商、稅務、統計關係均在園區內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企業創始人年齡45 周歲(含)以下,香港籍或澳門籍,且所註冊企業股東中香港籍或澳門籍人員累計持股50%以上;
(三)屬於《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5年)》主導發展產業領域(包括高端電子信息產業、生物技術產業、機器人與智能裝備產業、新能源產業以及科技金融、文化創意、互聯網及電子商務、軟件及信息服務、服務外包、等現代服務業)。以及園區管委會重點扶持的其他產業領域。
第五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創業投資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商、稅務、統計關係均在園區內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投資對象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申報項目對環境負面影響大、勞動密集型等非園區主導發展類型的項目;
(三)申報項目創業團隊中香港籍或澳門籍人員不屬於核心團隊成員,未承擔核心重要工作的;
(四)申報單位或者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近5年內受到過刑事處罰,或因違反有關財經、工商、稅務、勞動等法律法規被行政重大處罰未滿3年的;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正在接受調查的,可暫時保留其申請和資助資格,視正式處理結果,按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五)申報單位或者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財政欠款的;有過欠稅、欠薪、欠租、欠費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六)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向園區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的;
(八)其他園區管委會依法依規認為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港澳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園區創辦企業,經過項目專家評審(見附件1.1中“專家評審評分表”),對綜合評分50分(含50分)以上項目給予創業啟動資金資助;辦公場地及住房租金補貼;企業培訓、參展補貼;貸款貼息資助。綜合評分50 分以下項目,不予資助。
第八條 創業啟動資金資助。根據不同等級,可給予最高2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資助。每家創業企業只可以申報一次創業啟動資金資助。
各企業資助額度根據專家評分結果確定。綜合評分80分(含80分)以上,資助20萬元;綜合評分70分(含70分)至80分,資助15萬元;綜合評分60分(含60分)至70分,資助10萬元;綜合評分50分(含50分)至60分,資助5萬元。
第九條 辦公場地及住房租金補貼。港澳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園區創辦企業,其辦公場地原則上可享受2年內實際租賃面積內不超過100平方米,單位面積租金價格不超過45元/平方米的辦公場地租金補貼。項目團隊香港籍或澳門籍高級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成員,租賃住房的,每人可享受2年內實際租賃面積內不超過60平方米,月租金總額不超過1800元的房租補貼,原則上每個項目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人員數量不超過3人。
第十條 企業培訓、參展補貼。對於港澳青年創業企業參加由各級教育或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依法設立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新創業培訓,經認定可給予培訓經費20%,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由園區管委會或在園區管委會備案並獲得認可的社會機構,組織港澳青年創業企業參加國內外知名行業展會,提供參展企業參展經費20%,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參展補貼範圍為企業自費部分的展位費、展位裝修費用及會議註冊費(每單位限2人)。
第十一條 貸款貼息。對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港澳青年創業項目,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進行核定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利息最高10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兩年。同一企業(項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項貸款申請貸款貼息。
第十二條 投資補貼。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園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的,按照年度實際投資額給予10%的投資補貼,對單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投資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同一家機構年度投資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同一項目在享受本辦法資助期間,已享受過(或同時享受)國家、省、市財政資助或園區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就差額部分給予資助。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申報本辦法資助的項目應通過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專家評審。項目專家評審由各產業招商部門在招商階段,結合入園項目審核和研判同期進行。載體招商項目在招商過程中,應通知項目團隊(或企業)按照行業歸口,自行到各產業招商部門申請項目專家評審。“四新”經濟和混合經濟項目,以主要經濟型態所屬產業,到歸口產業招商部門申請。
項目專家評審會由各產業招商部門根據業務工作程序自行舉辦。評審組由不少於3名專家組成,其中外部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項目專家評審會採用現場質詢和答辯的方式進行。所有申報創業啟動金的創業團隊主要成員必須到場參加,進行項目介紹及答辯。評審專家組在評審結束後,需在“專家評審意見表”(見附件1.1)中填寫項目平均得分、評審意見及簽名。
招商過程中,未申請評審的項目,須在本專項資金申請前,自行到各產業招商部門申請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在申報專項資金時,項目團隊(或企業)與原評審項目內容(包括團隊核心成員、技術、產業方向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申報單位應重新申請參加評審。
項目專家評審結果一式三份,一份留產業招商部門存檔,兩份由申報單位留存及申報專項資金使用。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見附件1.1);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
3、項目初創團隊成員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卡或回鄉證)、護照、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驗原件);
4、由市工商局出具並蓋有查詢專用章的股東身份證明材料(須註明出資或持股比例);
5、項目初創團隊成員學歷、專業技術職稱等證明文件複印件(驗原件);
6、專利證書(如有)複印件(驗原件);
7、創新創業項目計劃書。包括主要股東、研發團隊、組織結構、合作夥伴、公司經營戰略、市場、收入(盈利)模式、財務計劃、融資計劃、風險控制等反映創新創業項目主要特徵的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和審批,分批次、按季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以下簡稱“工作月”)由園區人才工作局組織實施。申報通知(或指南)每個工作月的第一周在園區管委會官網(www.ssl.gov.cn,以下同)發布。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報創業啟動資金資助須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2);
2、《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原件一份,複印件二份)。
(二)申報辦公場地租金補貼須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原件一份,複印件二份);
3、企業經營辦公場地租賃協議複印件(驗原件);
4、物業出租方出具的入駐企業正常營業的證明;
5、辦公場地租金付款憑證(銀行回單)和正規發票等相關憑證複印件(驗原件)。
(三)申報住房租金補貼須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原件一份,複印件二份);
3、住房租金補貼申報人員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卡或回鄉證)、護照、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驗原件);
4、住房租金補貼申報人員的住房租賃協議複印件(驗原件);
5、個人(或企業代付)住房租金付款憑證(銀行回單)複印件(驗原件)。
(四)申報培訓補貼須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原件一份,複印件二份);
3、參加培訓通知及培訓費用發票複印件(驗原件);
4、參加培訓的相關現場證明材料複印件,如會議資料、會場照片等。
(五)申報參展補貼須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原件一份,複印件二份);
3、參展合同及參展費用發票複印件(驗原件);
4、會議註冊費(如有)發票複印件(驗原件);
5、參展相關現場證明材料複印件,如展會(包括展位)照片、商業洽談照片、簽約等。
(六)申報貸款貼息須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原件一份,複印件二份);
3、企業與金融機構簽定的貸款合同複印件(驗原件);
4、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的有效證明;
5、企業支付貸款利息的有效證明。
(七)申報投資補貼須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
2、創業投資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
3、創業投資機構與園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團隊(或企業)簽定的投資協議複印件(驗原件);
4、創業投資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5、創業投資機構向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企業投資的銀行轉賬等有效證明。
6、被投資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向創業投資機構預先提交的本條第二款規定所須提交的全部材料;
在同時申報專項資金多項資助時,《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和《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只需提交1套。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將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全部送達園區人才工作局松山湖市民中心一樓人力資源分局前台業務辦理窗口(聯繫電話:22892062)。園區人才工作局接收全部申報材料,即視為正式受理。園區人才工作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和雙休日順延,以下同),按照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對申報材料,以及《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與《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初審,並出具初審意見。如申報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初審意見形成後,3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通知申報單位。初審意見包括通過、退回、更正、補充等,對退回意見的申報材料,園區人才工作局本批次不再就同一項目接受重新申報;對須更正、補充的申報材料,申報單位在接到通知後,可在3個工作日內按意見進行更正和補充,並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重新申報。經更正和補充仍不符合相關規定,園區人才工作局對申報材料予以退回,本批次不再就同一項目接受重新申報。申報單位在園區人才工作局正式受理後,超過8個工作日未接到初審意見,則視為申報材料通過初審。
第十九條 園區人才工作局在每個工作月的最後一周,在松山湖(生態園)官網上對本批次通過審查的項目進行集中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包括後續整個項目有效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均可向園區人才工作局反映或投訴。投訴應提交標註實名(公司名稱及蓋章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複印件)的異議書及支持異議的證據。園區人才工作局在接到社會反映或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做出處理,並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情況向反映或投訴方做出公開答覆。反映或投訴理由成立的,由園區人才工作局重新出具審查意見,並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單位。
第二十條 對於公示無異議和社會反映或投訴理由不成立的申報項目,由園區人才工作局集中按批次及時逐層報分管領導、黨政聯席會議審批。經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同意後,園區人才工作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第四章 資金執行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得創業啟動資金資助的申報單位在獲得首期資助資金第七個月,向園區人才工作局提交《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創業啟動資助資金使用自查報告》(見附件1.3),如實申報資金使用情況。對資金使用存疑的,園區人才工作局有權要求申報單位提交相應原始憑證進行詳細核查。園區人才工作局將根據自查報告結果,決定後續資金的撥付。項目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單位向園區人才工作局提交項目執行總結。園區人才工作局自行或組織專家對自查報告和總結進行審查。拒不提交項目執行總結的,取消申報單位園區各類扶持政策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資金撥付流程:
(一)申請單位在接到批覆意見一周內,根據下達的批覆意見,向園區人才工作局提交《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見附件1.4),申請資助資金。在享受專項資金各款資助期間,申報單位就同一項目同類事項申報並獲得市級及以上政策資助,應在園區下期補貼發放前,向園區人才工作局提交獲批文件,並在《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資助金額”一欄中標註和自動扣減。
(二)人才工作局對《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加具審核意見,經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名審批後交園區財政分局。
(三)園區財政分局根據批覆意見和審批通過的《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以及下款規定的支付方式,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 支付方式:
(一)創業啟動資金根據專家評分確定各項目具體資助金額,原則上分2次支付。首次支付資助總金額的70%,首期補助金到賬半年且項目創業團隊提交《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創業啟動資助資金使用自查報告》後支付餘額30%。
(二)辦公場地和住房租金補貼採取“先繳後補”方式,按批次予以審批額度一次性支付。
補貼期從租賃合同生效後的實際支付日期開始計算,共2年。滯納金、管理費不納入補貼範圍。每批次補貼的租金繳納時間,截止到該批次申報工作月前一個月;首次繳納不足3個月的應在下一批次申報;預繳租金的,預繳部分不給予租金補貼。申報企業連續一個月不在租賃場地辦公的,以及申報單位(含住房)轉租、轉借的,不給予租金補貼。
辦公場地租金補貼申報單位首次申報獲批後,在2年補貼期內,每期提交《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憑申報批次期限內辦公場地租金付款憑證(銀行回單)和正規發票等相關憑證複印件(驗原件),以及業主開具的在原辦公地址正常營業證明,或單位承諾書(承諾本單位在原址正常營業,無轉租、退租情況),按批次向園區人才工作局申領。
住房租金申報單位首次申報獲批後,在2年補貼期內,每期提交《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憑申報批次期限內住房租金付款憑證(銀行回單)複印件(驗原件),以及業主開具的在原租房地址正常居住證明,或個人承諾書(承諾由本人居住,無轉租、退租情況),按批次向園區人才工作局申領。
(三)培訓補貼、參展補貼、貸款貼息採取“事後報銷”方式,按批次予以審批額度一次性支付。
(四)投資補貼按批次予以審批額度一次性支付。
上述各款中,《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只需提交一套。
第二十四條 對於享受本辦法創業啟動資金資助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做好財政資助資金的核算管理。
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做好財政資助資金的會計處理,落實專賬管理制度,對每一個受資助項目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原則上應建立輔助明細台賬,單獨核算,確保項目請款和接受財務檢查時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
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合同書規定的項目資金開支範圍和相關標準,做好項目投資經費核算,各類費用的支出比例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合同書的約定執行,嚴禁項目承擔單位將與該項目實施不相關的業務接待費、行政管理費、辦公費、設備資產購置費、捐款、贊助費等納入項目投資經費核算範圍。
申報單位應規範項目資金支付管理,對單筆金額超過1萬元的經費開支,必須通過開戶銀行轉賬結算,否則不予納入項目投資額的核算範圍。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部門負責人及相關經辦人等實行問責:
(一)由於審查不嚴,導致不符合申報資格的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查並最終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
(二)沒有嚴格貫徹執行專項資金資助公示制度的;
(三)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專項資金重大損失或較大負面影響確需問責的。
第二十六條 問責的方式主要分為: 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具體如下:
(一)給專項資金造成1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予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
(二)給專項資金造成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1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予以責令公開道歉或停職檢查;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予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
(三)給專項資金造成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予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予以責令公開道歉或停職檢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予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廉潔紀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截留、挪用、擠占、貪污、私分專項資金,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通過檢舉、控告、審計、查辦案件或其他方式發現問責線索的,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園區監察審計部門牽頭,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問責調查工作,提出問責建議,經園區分管領導審定後報管委會審批。問責建議經園區管委會批准後,由監察審計、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獲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業務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時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由業務主管部門通知園區財政分局及時核減、停止撥付專項資助資金或由業務主管部門追繳已撥付的專項資助資金:
(一)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二)不按照要求規範項目資金支付管理和台賬管理,導致無法證明經費支出真實性的;
(三)轉移、侵佔或者挪用專項資助資金(獎勵、貸款貼息資金、租金補貼等除外)、將與項目實施內容無關的經費支出納入項目投入經費核算範圍的;
(四)項目組織實施不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完工,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園區專項資金政策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獲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業務主管部門通知園區財政分局停止撥付財政資助資金,並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項目承擔單位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取消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申報園區財政資助資金的資格,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和憑證騙取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的;
(二)將與實際支出內容不相符的票據入賬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三)將同一筆經費支出多頭記賬,在不同的項目重複列支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四)將已獲得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立項資助且獲得園區財政配套資助的項目,再次申請園區立項資助的。
第三十一條 參與本專項資金項目審查、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和有關專家發生重大過錯和違法違規行為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一)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提出的評估意見存在重大問題或明顯漏洞、嚴重失實的,可視情節輕重,以園區管委會名義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財政資金資助項目評估資格、建議有關部門降低諮詢資質等級等處罰,並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涉嫌犯罪(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評審專家存在違規行為的,參照《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資助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相關條文與現行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如有衝突,如無特別說明,應以上位法和制定主體層級較高的文件內容為準。如與園區此前制定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有衝突,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園區人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由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
1.2.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
1.3.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創業啟動資助資金使用自查報告;
1.4.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