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主動儲備高素質優秀人才,引導在台灣高校學習進修的大陸籍優秀研究生畢業後來松山湖(生態園)創新創業,促進兩岸人才交流合作,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專門設立“松山湖(生態園)松源助學金”。為規範資金髮放和管理,依據管委會有關人才政策和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一、資助對象
在台灣知名高校攻讀全日制碩士或博士學位、所學專業與松山湖(生態園)產業方向緊密相關的大陸籍優秀學生。
二、資金來源
松山湖(生態園)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專款。
三、管理機構
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委託人才辦和台灣高科技園管理局對資金進行管理。
四、助學金額及安排
(一)助學金實施時間。計劃實施五屆,每年一屆,每屆最多資助10人。
(二)助學金額度。碩士生每人每學年20萬元新台幣或等值人民幣,博士生每人每學年30萬元新台幣或等值人民幣。
(三)資助年限。原則上支持學生完成本階段學業。按照台灣地區學制,碩士生至多資助4年,前2年全額資助,第3年以後金額減半;博士生至多資助7年,前4年全額資助,第5年以後金額減半。碩士生畢業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的,如需助學金資助,需另行申請。
五、申請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者可申請本助學金:
(一)在大陸院校獲得學士或碩士學位;
(二)在台灣高校就讀的專業方向為電子、通信、微電子、生物技術等與松山湖(生態園)產業方向緊密相關的學科;
(三)品行端正,學習勤奮,誠實守信;
(四)生活簡樸,無不良生活習慣;
(五)畢業後必須到松山湖(生態園)工作。
六、合作助學院校範圍
與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簽訂人才培養合作協議的台灣地區知名高等院校。
七、評選程序
(一)每學年開學之初,由合作方台灣高校或其委託機構組織申報,進行初次遴選,將初選名單提交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台灣高科技園管理局負責收集名單並核實相關情況,保證資料準確,提出初審意見;松山湖人才辦根據財政管理等有關規定,參考台灣高科技園管理局的意見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提交管委會審定。
(二)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審定助學申請,確定擬發放助學金的人員名單,並對外進行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後,助學金髮放名單函送台灣合作高校或其委託機構。
八、資金髮放
(一)助學金計劃實施期間,每學年第一學期,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與校方或其委託機構、受資助學生簽訂《人才培養合作合同》,約定三方權利義務,確保助學金用到實處,發揮作用。
(二)合同簽訂後,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按合同約定將助學金匯至受資助學生的指定賬戶。
九、相關各方的義務
(一)受資助學生的義務。在校學習期間,受資助學生應根據資助方的安排到松山湖(生態園)實習,每學年不少於一個月。畢業後,受資助的碩士生必須在松山湖(生態園)或在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推薦的單位工作至少1年,博士生在松山湖(生態園)或在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推薦的單位工作至少2年(以勞動合同為準)。
(二)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的義務。台灣高科技園管理局代表管委會履行以下義務:
1、妥善安排受資助學生實習期間的相關生活事宜。原則上實習學生實習期間發生的往返交通費用及基本食宿費用由實習單位承擔,若實習單位不願承擔此筆費用,從培養學生角度出發,由管委會承擔實習學生實習期間發生的往返交通費用及基本食宿費用。
2、受資助學生畢業後,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結合學生的專業方向,向其推薦就業單位。
(三)合作方台灣高校或其委託機構的義務。
1、按照申請條件,組織學生申報,並做好初次遴選。
2、跟蹤受資助學生的學業和品行表現,定期反饋給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如受資助學生發生重大變故,應及時向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反饋相關信息。
3、在學生實習期間,指派一名指導教師或行政人員不定期走訪,了解學生實習情況,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實習任務。
十、助學金審核與管理
(一)台灣高科技園管理局負責協調對接台灣高校或其委託單位,核實申請資助學生的情況,提出初審意見,組織三方合作協議簽訂,協調安排實習和就業單位推薦,做好相關各方的日常聯絡等工作。
(二)人才辦根據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安排助學金預算,辦理資金髮放等工作。
(三)松山湖(生態園)財政分局負責與人才辦共同安排助學金預算,按照相關規定和辦法及時發放資金。
十一、資金監管
(一)助學金納入高新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賬戶統一管理,實行單向設帳,專項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二)松山湖(生態園)財政分局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台灣高科技園管理局與人才辦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實行監督管理和追蹤。
十二、存檔管理
做好每年助學金評審的歸檔管理工作。人才辦和台灣高科技園管理局做好相關資料保管工作。
十三、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松山湖(生態園)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的大陸赴台留學生。如助學金收到企業捐贈,則相應修改管理辦法。
(二)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
(三)本辦法(修訂版)有效期沿用原辦法有效期,即2018年 11月10日前有效。